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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转发环保部关于加强全国环保系统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转发环保部关于加强全国环保系统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渝环办发〔2011〕38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

  环保部办公厅于2011年9月13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全国环保系统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13号),对环保系统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现将该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环保系统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环保系统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

  随着近年各级环保部门不断深化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政府网站已经成为环境信息公开的主平台,在及时发布环境信息、强化政府与公众交流互动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十二五”期间,重庆环保事业将面临新的挑战与机遇,公众将给予环境信息更高关注。各区县环保局务必高度重视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在机构、人员、资金、技术等方面为网站建设和管理提供保障,要建立和完善网站管理工作机制。

  二、我市环保系统网站建设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网站建设的基本要求

  1.区县网站建设规格

  区环保局应建立独立的环保政府网站。

  县级环保局应在当地政府网站开设环保栏目,并在两年内逐步建立独立的环保政府网站。

  2.规范网站域名

  网站域名设置应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环保部关于环保政府网站建设相关要求,网站采用中英域名:英文域名选用“xxx.gov.cn”类别域名(xxx为区、县行政区域名简称加hb),如江津区环保局网站英文域名可确定为“http://www.jjhb.gov.cn”;中文域名选用“xx环保.政务”类别域名(xx为区、县行政区域名简称),如江津区环保局网站中文域名可确定为“江津环保.政务”。

  3.规范网站内容

  各区县环保局政府网站(或环保栏目)建设应围绕“信息公开、政民互动和在线服务”三大功能,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各区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确定的内容建立信息公开类栏目(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及时发布各类信息(如政策法规、空气质量、工作动态、专项工作等),为公众行使环境保护的知情权提供便利条件;开设公众互动类栏目(如领导信箱、信访投诉、咨询建议、网上调查、在线访谈等),实现政府与公众的交流和互动;开设在线服务类栏目(如办事指南、资料表格下载、在线申报查询、项目公示等),为公众提供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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