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通知
(渝环发〔2012〕33号)
各有关企业:
2012年4月16日至4月27日,我局组织对主城区1171家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标准化达标工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对核查中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
为督促和帮助企业切实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企业良性发展,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于此次核查中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原则上采取按照要求上报整改方案,并主动整改一律从轻或免予处罚的原则。请各企业于2012年5月18日前将整改方案(含详细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报所在地环保局审批备案,并按照经信委和环保部门下发的方案实施整改。我局将组织检查组对整改落实情况逐一进行复查,对于及时上报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彻底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将酌情从轻处罚或免于行政处罚;对于逾期未上报整改方案或未按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将对其违法排污行为按日累加处罚,并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予以10万元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