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管理的通知
(渝民发〔2012〕35号)
近年来,我市按照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2008〕203号)要求,开展了以清理整顿“活人墓、大墓豪华墓、非法公墓”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行动,清理整顿效果显著。但是,最近又有一些公墓出现违规行为,为了巩固清理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公墓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执行规划。《重庆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审定印发各区县执行。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划》对公墓布局进行批建。
二、规范审批程序。根据《规划》,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等主城区不再新建公益性公墓,因特殊原因确需新建的,由市局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新批建城乡公益性公墓,要按照《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1〕100号)规定的程序审批;经营性公墓由市局审批。
三、规范公墓建设。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公墓服务单位,逐一重新审核清理,对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要求,并已取得国土等部门扩容用地手续的,要及时按规定程序报民政部门审批确认。未审批确认的,市局将不予认可。今后,新建的公墓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用地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规模,不得超面积建“大墓、豪华墓”。各区县批建的城乡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照渝民发〔2011〕100号文件要求进行管理,不得改变公益性质,严禁利用中介推销墓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