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废止和继续有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11年12月27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1〕108号)。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废止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对一些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其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重新起算。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农村进一步深化村民自治工作实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渝府发〔1998〕56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56号);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居委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0〕57号);
4.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4〕50号);
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5〕21号);
6.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0〕86号)。
(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殡葬改革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府发〔2005〕75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86号);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37号);
4.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慈善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7〕15号);
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7〕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