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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涉及民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涉及民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民发〔2012〕21号)


  近期,市人大、市政府相继发布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1〕10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渝府令第261号),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情况作出了规定,现将涉及民政的部分摘录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修改两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决定对以下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直接强制执行作出修改。
  1. 将《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由接埋地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修改为“由民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将《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强制改正或拆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仍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关于继续施行的1件政府规章的规定
  2012年2月2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渝府令第261号)。决定继续施行《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200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2年1月1日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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