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渝民发〔2012〕18号)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和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规定,决定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二、补助标准
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三、身份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统一调查核实、审定报送。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审核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报乡(镇、街道)复核;乡(镇、街道)将核准人员的信息录入有关申报表、人员花名册,连同个人相关资料等材料上报当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初审、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会审认定。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四)建立档案。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同时,审定工作结束后,各地应于2月29日前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并上报市民政局,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定期更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