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綦江大足两区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渝民发〔2012〕15号)
为保证行政区划调整后的有序过渡和平稳运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綦江区、大足区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从2012年1月起,綦江区、大足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分别执行每人每月320元和170元的保障标准;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分别执行每人每月不低于390元和250元的保障标准。
调整后,两区务必要按新的保障标准,筹集所需资金,及时调整落实到位,确保行政区划调整后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有序过渡和平稳运行。从2012年起,市级安排补助时,将此因素一并纳入统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