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批发市场
动物防疫条件备案意见书
杭 动防(备)字 号
市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你市场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动物防疫条件备案申报,经审查,本机关出具如下备案意见:
□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同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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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项规定的
动物防疫条件,不予备案,原因为:
本机关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备案审查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杭州市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
免疫程序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订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掌握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状况,切实加强对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免疫管理,科学指导动物防疫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
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自行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主体)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免疫程序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备案病种) 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对强制性免疫动物疫病的免疫程序进行备案。
第五条 (备案内容) 免疫程序备案内容应包括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概况、备案病种、免疫程序及制定依据等。
第六条 (主管兽医职责) 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主管兽医负责制订免疫程序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 (备案方式)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填写《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免疫程序备案表》,备案材料应齐全、真实、有效。
免疫程序备案表格式由杭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制订。
第八条 (备案审查)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免疫程序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第九条 (备案变更) 需变更已备案免疫程序的,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应提前10日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监督检查)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的监督检查,对未履行免疫程序备案手续或已备案但不按备案程序实施免疫的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备案程序评估)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的监测,对备案免疫程序实施评估,并做好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条款解释) 本办法由杭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1 年1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