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等四类场所
建设前选址情况指导意见书
报告场所名称:
报告场所地址:
报告场所负责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报告了场所建设前选址布局情况,经本机关依法审核,出具如下指导性意见:
□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单位场所选址布局规划设计方案,并请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后进行动工建设。
□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 条 款 项的规定,
原因有:
建议:
请你单位按要求变更选址布局规划设计方案,并将变更后的选址布局情况再次向本机关进行报告。
兽医主管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杭州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批发市场
动物防疫条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订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批发市场动物防疫监督管理,规范其动物防疫条件,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兴
办(新建、改建、扩建)畜禽批发市场、鲜肉批发市场、冷冻畜禽产品批发市场等专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 (管理主体) 区、县(市)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动物和动物产品批发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的备案管理工作。
区、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动物和动物产品批发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备案内容) 备案内容包括:市场选址、周围环境、功能区布局、动物防疫设施、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动物防疫管理工作室设置、动物防疫专管员配备、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等有关动物防疫条件。备案单格式由杭州市农业局统一制订。
第五条 (备案材料) 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报表;
(二)市场地理位置图;
(三)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四)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
(五)动物防疫制度文本;
(六)市场动物防疫管理员聘用合同复印件;
(七) 市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预登记字号核准证明复印件)。
第六条 (备案手续) 市场主办方应在市场建成后开业前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动物防疫条件备案申请,兽医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并在20日内出具《动物和动物产品批发市场动物防疫条件备案意见书》。
第七条 (变更备案) 已备案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更的,市场主办方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备案机关报告,备案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备案意见通知市场主办方。
第八条 (上报要求)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和动物产品批发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的备案情况汇总后上报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九条 (备案收费) 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条 (条款解释) 本办法由杭州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杭州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批发市场动物防疫条件备案申报表
2、杭州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批发市场动物防疫条件备案意见书
杭州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批发市场动物防疫条件备案申报表
市场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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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经营品种
| | 年交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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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选址
| 本市 区(县、市) 镇(街道) 村(社区) 路 号
市场占地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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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围环境
| 200米以内 动物诊疗场所 □有□无
500米以内 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 □有□无
生活饮用水源地 □有□无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有□无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有□无
3000米以内 种畜禽场 □有□无
动物隔离场所 □有□无
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有□无
|
内部布局规划
| 区域设置:□管理区□交易区 □废弃物处理区
□染疫动物隔离观察区□兽医工作室□其他
交易区情况: 交易区与其他区域□隔离封闭□未隔离
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相对独立□混杂
交易区内水禽与其他家禽□分开□未分开
|
动物防疫设施
| □市场周围围墙
□出入口消毒池,消毒池长 宽 深
□清洗消毒设施
□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动物产品冷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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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制度
| □定期休市制度
□清洗消毒制度
□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进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查验存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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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材料
| □场所地理位置图
□内部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文本
□动物防疫管理员聘用合同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预登记字号核准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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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承诺
| 我承诺上述报备内容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市场(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