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设计方案变更后,兴办者应向所在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重新报告。
第八条 (报告要求) 区、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每年1月底前应将上年度四类场所兴办情况汇总后上报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区、县(市)相关工作的指导。
第九条 (履责要求) 区、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认真核查选址情况报告内容,切实履行动物防疫事前监督责任。
第十条 (救济渠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四类场所建设前选址情况报告及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有权向上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反映,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文书格式) 四类场所建设前选址情况报告表、四类场所建设前选址情况指导意见书格式由杭州市农业局统一制订。
第十二条 (审核收费)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四类场所建设前选址情况的技术指导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条文解释) 本办法由杭州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杭州市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等四类场所建设前选址情况报告表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等四类场所建设前选址情况指导意见书
杭州市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建设前选址情况报告表
场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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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质
| □国营□中外合资□私营
□股份公司□其他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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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规划面积
| | 土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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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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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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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选址
| 地点:本市 区(县、市) 镇(街道) 村(社区)
选址位于□畜禽禁养区内□畜禽限养区内□畜禽准养区内
选址位于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下风向□侧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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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围环境
| 200米以内 □动物诊疗场所
500米以内 □生活饮用水源地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密集区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1000米以内 □种畜禽场
3000米以内 □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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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基本情况
| 饲养种类及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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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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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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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场所地理位置图
□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工程设计图
□场所兴办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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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承诺
| 我保证以上报告内容真实有效。
兴办者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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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意见
| 场址用地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
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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