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杭州市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信息报告表
动物种类或
动物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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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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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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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输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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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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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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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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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毒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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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禽标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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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证机构
| | 出证检疫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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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类型
| □动物疫病 □禁用药物及药物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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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基本经过
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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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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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杭州市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等四类场所建设前选址情况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订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下简称四类场所)的选址、布局和工程设计,完善其动物防疫条件,根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兴办(含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四类场所。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猪场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场100头以上、羊场500头以上和禽场3万羽以上,其他类型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由各区、县(市)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
第三条 (管理主体) 区、县(市)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四类场所建设前选址情况报告管理工作。
区、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四类场所建设前选址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四条 (管理规定) 兴办四类场所必须严格按照《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选址、布局、工程设计及施工。
四类场所动工建设前,应及时将场所选址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提供场所位置、周围环境、内部布局等设计方案材料。设计方案符合要求方可动工建设。
第五条 (申报材料) 四类场所建设前选址情况报告,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前场所选址情况报告单;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工程设计图;
3、场所兴办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六条 (受理审核)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选址情况报告后,对于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选址情况指导意见书。
第七条 (变更报告) 经审查,四类场所建设前选址情况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规定的,兴办者必须按要求变更场所选址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