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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信息管理办法》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信息管理办法》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业局:

  《杭州市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信息管理办法》、《杭州市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等四类场所建设前选址情况报告管理办法》、《杭州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批发市场动物防疫条件备案管理办法》、《杭州市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免疫程序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四个规范性文件)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杭州市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信息管理办法》

  2、《杭州市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等四类场所建设前选址情况报告管理办法》

  3、《杭州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批发市场动物防疫条件备案管理办法》

  4、《杭州市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免疫程序备案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杭州市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订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有效开展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保障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根据《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杭州市家畜禁用药物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从市外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评估以及风险区域的动态管理。
  第三条 (管理主体) 区、县(市)兽医主管部门主管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信息管理工作。
  区、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监控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动物防疫和药物残留情况,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根据相关风险信息制订风险规避措施。
  第四条 (风险信息收集分析) 区、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动物防疫和兽药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监测和监督检查,结合产销联防工作,及时掌握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防疫和药物残留安全风险信息,并进行汇总、整理、分析。
  检疫、监测和监督检查等监控工作要做到依据充足、程序规范、记录完整、证据确凿。
  第五条 (风险信息报送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区、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风险信息上报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1、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的;
  2、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检出禁用药物及药物残留超标的;
  3、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引起禁用药物安全事故的;
  4、输入动物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抗体水平经监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第六条 (风险信息报送内容) 上报风险信息应填写《杭州市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信息报告表》,详细说明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基本情况、检疫监测情况和分析情况等,并提出风险评估建议。
  《杭州市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信息报告表》格式由杭州市农业局统一制订。
  第七条 (暂停输入决定) 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暂停从输出地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决定,并以书面方式报告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报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1、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通报动物疫病和药物残留风险的;
  2、有第五条第1、2、3项及输入动物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抗体合格率为零或免疫抗体水平一年中累计3次监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3、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监测中发现有较大风险隐患的。
  第八条 (暂停输入决定执行) 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停调决定后,应当在经营单位申请输入备案时及时告知,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执行暂停输入有关风险区域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决定。
  第九条 (暂停输入决定执行期限) 风险区域动物和动物产品暂停输入措施执行时间原则上为信息通报之日起一个月。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延长禁调时间。
  1、暂停期内输出地又有新的风险情形发生的;
  2、风险信息通报后,输出地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的;
  3、特殊情形下,市级兽医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延长暂停输入时间的。
  第十条 (条款解释) 本办法由杭州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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