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公共资源的公开透明配置。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地址和建设套数等,全面公开分配的政策、程序、房源、对象、过程及退出情况等。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全面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名单及处理情况。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准确公开招投标信息、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等。推动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的调整,公开原因、标准和执行期限。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公开收费的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依法公布国有土地出让、集体土地征收等土地管理、使用情况。进一步扩大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加大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公开力度。
(三)加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征地拆迁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管信息。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公开,拓宽公众参与标准制订的渠道。推进建设项目环评等信息的主动公开,加大超标污染物监测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情况。按照国家要求,认真做好本市细颗粒物(PM2.5)监测数据、防治措施等情况的对外发布。严格履行公告、告知、论证和听取意见等征地拆迁程序,全面公布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和补偿结果等各环节信息。
(四)推动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以推动政府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为导向,通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促进政府信息资源依法有序、高效便捷地开放,提高政府信息服务水平,为本市信息服务产业发展提供更有利条件。在部分市级部门开展试点,力争形成一套政府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搭建一个政府信息资源开放服务平台,公开一批社会迫切需要的政府信息资源,出台一个推进全市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的指导意见。
(五)推进信用信息公开。以建设社会诚信体系为目标,加大各部门信用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法人、自然人信用信息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机制,建设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制定《上海市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公开指导目录》,方便当事主体或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查询。推动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六)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由各主管部门切实承担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规范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工作内容,重点公开服务承诺、收费项目等信息,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积极推动供水成本信息公开。由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和机构逐步完善慈善信息披露制度,社会捐助行政管理机关加强督促指导,定期公布慈善信息披露情况,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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