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负责)
六、健全保障机制
(一)完善和落实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研究制订我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完善我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规程。(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起草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牵头制订相关规范标准,完善相关技术要求和规程,市法制办负责审核)
(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配备相关人员,落实人员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房管局、财政局给予支持、加强指导)
(三)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传和培训工作。(市财政局、国土房管局负责)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复杂地质灾害成灾机理、灾害风险分析、灾害监测与治理技术、区域稳定性对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等方面的研究。积极采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卫星通信、遥感遥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探索运用物联网等前沿技术,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鼓励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指挥、救援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制,推广应用生命探测、大型挖掘起重破障、物探钻探及大功率水泵等先进适用装备,提高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国土房管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研究、技术装备研制应用以及对外国际交流合作。有条件的地方政府也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