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区(县级市)要组织国土房管、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安监、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整治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采石场排土场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市国土房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安全监管局、气象局等负责)
(四)建立健全地面塌陷、地面沉降防控机制。建立完善相关部门和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防控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质灾害的共同责任制。在开展全市调查的基础上,划定地面塌陷、地面沉降易发区、危险区,在荔湾区桥中街、白云区金沙街、石井街、花都区赤坭镇、从化市良口镇、鳌头镇、增城市派潭镇等岩溶塌陷易发区域,海珠区、番禺区及南沙区等软土沉降易发区域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强化防护措施。(市国土房管局,相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严格审批程序,防止矿产开采、地下水抽采和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地下空间使用不当等引发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灾害。(市发展改革委、国土房管局、建委、交委、水务局、规划局等负责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制订、完善有关规范标准和技术规程)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一)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各区(县级市)每年至少定期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部门、广大人民群众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应急办、财政局、国土房管局、水务局、民政局等支持、指导)
(二)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易发区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1次应急避险演练,加强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及时报告险情,落实搬迁避让措施。(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房管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支持、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