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各项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和布局,切实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市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建委、交委、国土房管局、水务局、环保局、林业和园林局、气象局、地铁总公司、城投集团、水投集团,广铁集团等分别负责)
(二)快速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和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房管局、建委、水务局、民政局等指导)
(三)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房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民政局、水务局、林业和园林局等予以支持、指导)
四、采取综合防治措施
(一)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暂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尽快组织开展工程治理。各级国土房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房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支持、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根据项目性质,分别由市交委、水务局、建委、交投集团、城投集团、水投集团,广铁集团、广州供电局、广州警备区等牵头会同工程、设施所在地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国土房管局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