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函〔2012〕5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广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粤府〔2011〕92号)和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1〕6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加强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调查评价。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开展白云区太和镇,花都区梯面镇,从化市鳌头镇、温泉镇、吕田镇、良口镇,增城市派潭镇、正果镇、小楼镇等9个山区重点镇地质灾害详查工作,着力提高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的调查工作程度。(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山洪、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调查成果综合汇总工作,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和成果上报;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评价)
(二)重点勘查。对威胁100人以上人口和饮用水源地以及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逐点制订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协调重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制订落实重大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
(三)动态巡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区(县级市)难以确定的隐患点,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或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房管局、水务局等督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