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广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通告
(穗府〔2012〕19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总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对象是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依法使用宅基地的农村村民。
二、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权属界线地籍调查工作。
三、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在以下期限内,以土地总登记模式受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申请: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申请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
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不得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逾期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再按照土地总登记办理,此后申请办理登记的,依照《
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原老八区范围内已持有《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逾期未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原《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超过记载有效期后自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