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废止《关于开展卫生监督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粤卫〔2012〕56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精神,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开展卫生监督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卫〔2001〕254号)。
二、《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监督检验检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卫生监督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准则〉的通知》(粤卫〔2002〕60号)。
三、《关于转发
卫生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和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卫〔2002〕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