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加油站的新建、改建、扩建;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储存设施(场所)调整为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的;
8.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按照规定经批准可以简化安全审查内容和程序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安全条件审查备案
符合上述适用范围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审查实行告知性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向相应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实行告知性备案的申请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含项目平面布置图和反映项目与周边区域、场所、设施安全距离的四至图);
4.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清单(生产项目提供危险化学品的计划年产量、原材料的年使用量和最大储存量;储存项目提供危险化学品的最大储存量);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安全许可文件(符合第(一)项第3点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
符合上述适用范围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行告知性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相应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实行告知性备案的申请报告;
2.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委托协议;
3.新建项目的,提交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改、扩建项目的,提交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以及安全设施一览表;
4.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或安全审查告知性备案回执。
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条件审查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备案材料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日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告知性备案回执。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四)免除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符合上述适用范围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免除提交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相关文件、资料,直接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免除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