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基本概况;
2.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固有危险、有害程度分析;
3.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
4.安全设施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
5.项目工艺、装置设备、应急能力、人员配备、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方面安全生产条件分析;
6.改、扩建项目与已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辅助(公用)工程的衔接情况;
7.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应急预案;
8.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建设单位应逐一落实试生产(使用)前安全检查报告所提出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并将其纳入试生产(使用)方案的重要内容,在向相应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报送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文件、资料时一并提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内容和程序
为落实建设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主体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对属于下列情形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在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质量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对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行告知性备案,并免除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手续。
(一)适用范围
1.涂料、油墨、稀释剂、胶粘剂、助焊剂、显影液等以物理混合为主要工艺,农药复配,硫酸铜生产,溶剂提纯等危险化学品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项目(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重点危险化工工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除外);为特定装置配套的气体分离和气体充装及远程监控现场制氮的装置(设施);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库区,调整、更新装置(设施)或改进工艺;或利用现有装置(设施),调整生产、储存的品种与原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有害特性属同类或更低的;
3.已办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生产企业(项目),在原企业(项目)范围内改建、扩建同类且不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
4.剧毒化学品除外的500m3及以下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550m2及以下的小型仓库;
5.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新建、改建、扩建储存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