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4月16日以粤安监〔2012〕62号发布)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安全审查工作的权限与职责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除外,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实行分级实施、属地监管。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2.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4.跨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的建设项目。
(二)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
1.上述第(一)项以外的建设项目;
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
(三)委托安全审查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实施(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接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统称“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接受委托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不得将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同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如同时涉及两级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实施的,由上一级安全审查实施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组织。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安全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编制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安全检查报告,明确提出建设项目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意见。试生产(使用)前安全检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