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扎实做好汛前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排查工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汛前要对辖区内已掌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尤其是要对处于泥石流沟口、堆积扇、高边坡、陡崖及旅游景点、主要公路、学校、城镇、矿区、工程施工场所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和重点防范地段,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和排查,在重要危险地段和沟口设立警示标志。对排查出来的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各项防灾措施。特别是对各类工程建设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矿山企业矿渣、尾矿堆放点,要督促建设单位和矿山企业消除隐患,做好监测工作,履行好防灾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在巡查排查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确定重点防治的隐患点、危险点,提出具体的防治措施;对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要编制单独的应急预案;汛期要加强检查,做好应急调查处置工作。汛后要进行复查总结工作。
(四)落实防治经费。
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序开展。切实保证地质灾害调查、区划、评估、监测、预报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并根据当地财力状况和防治需要,建立专项资金,对部分危害大、急需治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治理,对特大地质灾害危险点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金支持,及早进行彻底治理或搬迁避让。同时,对人类工程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要加大调查处理力度,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落实治理经费,确保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加强动态监测,做好预警预报。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以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对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并落实好以下工作:
1、各个乡镇、各个矿山、农(林)场都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抢险救灾救援应急分队。
2、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尤其是汛期要加大监测频率,密切观察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县政府或县国土环资局报告,如遇紧急情况要立即报警,并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3、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险情巡查,做好防范突发性地质灾害工作;同时建立巡查台帐。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上报,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防灾减灾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