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授权授信制度,构建多层次、差别化的灵活授权管理体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下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授信审批权限,优化信贷流程,提高审贷效率,以适应小型微型企业“短、小、频、急”的融资特点。具有省内转授权权限的机构,应根据基层行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绩效、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提高对优秀基层行的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审批转授权,明确区别小型微型企业专营机构和普通支行的转授权管理,切实提高基层行拓展小型微型企业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条件的机构,应积极建立并推广小型微型企业专职贷款审查审批人制度,根据专职审批人的经验等情况,实行差别化的授权。
(五)改进和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小型微型企业授信管理部门、营销机构及其人员单独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业务考核激励制度,考核导向上适当向小型微型企业经营管理部门及人员倾斜,以激发小型微型企业授信管理人员和营销人员的积极性。考核评价标准应从简单的贷款量向多维的、更加注重实效的指标转型,不仅应包含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投放增长性指标,还应包含小型微型企业客户数增长指标、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比例变化指标、小型微型企业被扶持成长壮大的实效。
(六)适当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建立健全细化、可操作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本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设置科学合理的专职审批人考核指标。辖内分支机构应积极向总行争取差异化的不良容忍度,并据此确定对辖内分支机构的容忍度。辖内法人机构董事会应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在保持利润合理增长的基础上,按照风险覆盖的原则适当调高风险容忍度。要建立健全科学、细化、可操作的尽职免责制度,确保能落到实处,并将之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坚持先行先试,不断创新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信贷方式
(七)改变“抵押为本”的传统信贷理念,积极创新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贷款方式。要不断扩大抵押资产范围,积极接受存货、应收账款、股权、林权等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的抵押物,并逐步由有形财产抵押向知识产权、商誉、海域使用权、排污权等无形资产领域拓展。积极探索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方式,由偏重于抵押贷款向抵押、信用、担保多种贷款形式并重转变。积极推广信用贷款,认真完成2012年在全省开展2000家以上小型微型企业信用贷款试点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