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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八、狠抓企业汛期防灾

  要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重点强化对在建工程业主单位防灾职责的落实。要通过公示制度,将已开展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责任人等向社会公告,提高社会监督约束力;要通过督查制度,强化政府监管主体地位。各县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严格对照评估报告明确的防灾措施建议,逐点检查在建项目和工矿企业防灾措施落实情况;要通过告知制度,强化业主单位防灾责任意识;要通过除险制度,强化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序和科学实施,严禁因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事件的发生。

  针对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日益凸显的防灾高风险态势,各县要在汛前全面组织一次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特别要督促工程建设和工矿企业及施工单位切实做好建设场址、施工工棚安全选址,避开有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灾害隐患地段,对有灾害隐患的要及时采取监测、避让或治理等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隐患特别严重的,应及时采取临时避险或停工等措施,确保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安全度汛。

  九、建立长效机制

  地质灾害防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县、州直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发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做好长期奋战的准备。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和保障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各县要抓紧编制本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加快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四大”体系建设。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可操作性强的应急工作流程并及时更新,提高各部门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技术和管理机构硬件能力建设,支持配备地质灾害应急抢险车辆、应急通信、其他专业设备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等工作,提高基层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近期,州人民政府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县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四大”体系建设以及组织、经费保障和灾害风险规避等情况。各县要认真开展自查,并于5月15日前将本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包括: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地质灾害防灾责任的落实、汛前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专职监测队伍的建设、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的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管理维护、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报州国土资源局,州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省国土资源厅。联系人:王继超,联系电话:2825644, 传真:2832935,邮箱:abzdh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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