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桂建金管〔2012〕8号)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2〕1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要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及管委会章程进行决策和报备。管委会召开会议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时,应事先将有关审议材料报我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我厅视情况派员列席会议。
二、各地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等政策,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突破的应报我厅审核。
三、各地要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自治区开展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审计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约谈管委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通报当地政府。
四、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数据接口标准开发和完善数据接口软件,保持与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实时联网;要完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保证业务基础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及时。
五、各地要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等相关信息;对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发生的资金风险、信息安全、人员违规违纪、重要社会舆情等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报告。各地每半年对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我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六、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站,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投诉举报,要及时调查处理,依法做好住房公积金行政复议工作,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