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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2012)


  第六条 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17名的单数成员组成,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由不少于15名的单数成员组成,由州(县)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委员由州(县)人民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中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应当包括州(县)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包括规划建设、发改、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旅游和文化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州、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专家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州外聘请资深专家,也可在州内选择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州长(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由常务副州长(副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主管城市规划建设的副州长(副县长)担任;设秘书长1名,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3至5名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秘书长提名,报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聘任。办公室设在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规划委员会各项规程、工作规则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

  (三)负责规划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四)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换届准备工作;

  (五)负责聘任、增补、取消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六)负责对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项目提出预审意见;

  (七)审议县域新村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县城和州人民政府指定的重点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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