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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2〕39号)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财综〔2011〕1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759号)的规定,现就暂免收取小型和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企业类型划分工作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见附件3)第五条的规定:“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自治区地税局从自治区统计局取得全区小型微型企业名录(附件4、5),各单位要迅速组织人员,将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企业名单清分出来,作为免收发票工本费的依据。对于新办证和自治区统计局的名录中未列明的企业和纳税人,只要能提供统计部门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材料,各主管地税机关即为其办理发票工本费免收手续。

  免收发票工本费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对于2012年1月1日以来已经收取而且符合政策规定应该免收的发票工本费,由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退还给纳税人。

  二、完善税务户籍信息数据

  各单位要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企业类型名录信息,结合本单位纳税人户籍档案资料,进一步完善广西地税信息系统户籍信息,添加企业划型标识(即在 “户籍管理”-“自定义属性”下勾注“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完成备案登记。

  对于符合免收发票工本费条件的纳税人,在向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时免收其发票工本费,主管地税机关在向其供应发票时不再打印发票工本费收据。

  对于企业类型名录信息与广西地税信息系统户籍信息不相符合的,主管地税机关要及时与统计部门联系沟通,认真做好企业类型的划分确认,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严格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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