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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府办发〔2012〕2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城乡低保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筹集、分配和监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城乡低保资金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低保资金是为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用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乡低保资金遵循“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为辅,属地管理,专项调拨、分账核算、封闭运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城乡低保资金中开支低保工作经费,也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城乡低保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州、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

  (二)城乡低保资金财政专户利息收入;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核定的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实际补差水平、保障标准等因素,编制年度城乡低保资金预算。预算总额为扣除上级财政补助的差额部分,应全额列入财政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城乡低保资金缺口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追加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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