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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的,由州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州政府监察部门负责成果转化项目在专家评审、立项实施、检查验收、资金管理等全过程的监督监察;州政府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州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在验收前应当先期检查财务管理情况,财务检查合格后方可提交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阿坝州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表》。州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实施进行年度评审。

  第二十九条 州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和专项合同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和社会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三)资金使用(包括匹配资金、州财政补贴、县财政匹配和投融资经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成果应用、技术再创新成果的水平,以及形成知识产权的情况;

  (五)经济、社会效益和市场情况;

  (六)成果转化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三十条 成果转化项目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到成果登记机构备案登记。

  第三十一条 因客观原因,承担单位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推荐单位审核上报州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州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下达意见书后方可执行。已签合同项目经批准撤销或者中止的,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方可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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