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州产业和科技政策,符合州科技发展规划,并以当年《指南》所确定的支持方向为主。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书、匹配资金证明、部门计划及经费预算表;
(二)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前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新品种审定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是能承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各级事业单位和在阿坝州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州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资料的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统一进行项目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查,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报州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行文。州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由项目申报书直接生成,作为项目完成情况的验收依据。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及各种无形资产的使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进行,不得侵犯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对有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和成果权属纠纷的项目不予立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项目的执行,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实行统一预算、核算,专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审计检查制度,开展立项申报预算评审、经费管理使用跟踪检查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