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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州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成果转化年度支持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州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论证、立项实施,对承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所在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州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控制在30-50万元,且企业须有3倍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项目审核通过立项后先拨付项目经费的三分之二,其余经费待验收合格后再拨付。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 通过技术转移落户阿坝州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国家、省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通过应用开发,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三条 获得州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授权发明专利和新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关系明晰,产学研结合,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示范推广和工程化应用项目。

  第十四条 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州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实际,结合全州当年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情况,于每年下半年公开发布次年《阿坝州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应当明确申报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和目标方向,确定项目申报时间、渠道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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