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备案机构、监督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存档;
2:表格中带*项为必填项。
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新版检规修订项目检验要求
1
防护挡板
| 如果建筑物的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时,则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特别是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当设置一个高度不应小于0.30m,无锐利边缘的垂直固定封闭防护挡板,位于扶手带上方,并且延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25mm(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大于等于400mm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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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扶手带
外缘距离
| 墙壁或其他障碍物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80mm,与扶手带下缘的垂直距离均不得小于2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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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夹装置
| 在自动扶梯的围裙板上应当装设围裙板防夹装置。
(1)由刚性和柔性部件(例如:毛刷、橡胶型材)组成;
(2)从围裙板垂直表面起的突出量应最小为33mm,最大为50mm;
(3)刚性部件应有18mm到25mm的水平突出,柔性部件的水平突出应为最小15mm,最大30mm;
(4)在倾斜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前缘连线的垂直距离应在25mm和30mm之间;
(5)在过渡区段和水平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表面最高位置的距离应在25mm和55mm之间;
(6)刚性部件的下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上不小于25°的倾斜角,其上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下不小于25°倾斜角;
(7)围裙板防夹装置的末端部分应当逐渐缩减并与围裙板平滑相连。围裙板防夹装置的端点应当位于梳齿与踏面相交线前(梯级侧)不小于50mm,最大150mm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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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使用须知
| 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入口处应当设置使用须知的标牌,标牌须包括以下内容:
① 应拉住小孩;
② 应抱住宠物;
③ 握住扶手带;
④ 禁止使用非专用手推车(无坡度自动人行道除外)。
这些使用须知,应尽可能用象形图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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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制停距离
|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制停距离:
(1)空载和有载向下运行的自动扶梯:
名义速度 制停距离范围
0.50m/s 0.20~1.00m
0.65m/s 0.30~1.30m
0.75m/s 0.40~1.50m
(2)空载和有载水平运行或者有载向下运行的自动人行道:
名义速度 制停距离范围
0.50m/s 0.20~1.00m
0.65m/s 0.30~1.30m
0.75m/s 0.40~1.50m
0.90m/s 0.55~1.7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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