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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检验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检验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京质监特设发〔2012〕150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市特检中心,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2011年7月29日发布并实施,过渡期至2012年7月31日,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版检规),国家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检验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市贯彻实施新版标准和新版检规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产品供应执行标准版本的备案工作

  对于符合《通知》要求按照旧版标准供应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扶梯”)产品的合同项目,由扶梯制造、安装或者改造单位填写《北京市扶梯执行旧版标准合同项目情况备案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表》),并于2012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报扶梯安装地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相关单位要如实填写《备案表》,并对备案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的合同项目进行抽查确认,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并于6月15日前将扶梯备案情况汇总后报市局特设处(汇总表格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各单位)。

  二、严格按照检规要求开展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扶梯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对于符合《通知》要求可以执行旧版标准的扶梯,实施监督检验时要同时查验《备案表》,未经备案的,一律按照新版检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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