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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2.各焦化工业园区落实本园区发展规划,协调相关企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化产集中加工、物流等公共设施,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建设本园区化产品深加工装置。

  六、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的政策

  (一)推进产业升级政策

  1.产能置换建设项目原则上必须建在园区,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产能200万吨以上(现有焦化企业中已准入的4.3米焦炉和5.5米捣鼓焦炉后续分期建设的焦化项目除外)。

  2.产能置换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批准后,无特殊原因2年内须完善手续并核准,核准后2年内须建成投产,否则批文失效。产能仍可再交易。

  3.化产集中加工平台要采用大型化产加工装置,焦炉气制甲醇年生产能力要达到10万吨或以上,煤焦油年加工能力要达到30万吨或以上,粗苯年加工能力要达到10万吨或以上。

  (二)淘汰落后产能政策

  1.产能已置换的焦化项目,原则上在新项目建成投产前关停,但不得迟于《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期限。

  2.应当关停淘汰的焦化企业,必须按期关停。按期关停的,合法产能仍可进行交易;不按期关停的,产能不得进行交易,也不得领取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和省补偿资金,焦化设施强制拆除。

  3.对列入2012年以前年度淘汰计划未关停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的通知》(晋政发〔2005〕13号)发布后违规建设的项目,立即采取“五停”措施,进行清理关停。

  4.淘汰单套加工规模10万吨/年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装置、酸洗法粗(轻)苯精制装置。原则上不再新建无焦化企业为依托的煤焦油粗加工和苯精制装置。

  5.对于国家产业政策没有要求强制关停而确需关停的企业,应当根据炉型、装备水平、固定资产净值等情况给予一定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扶持主体企业政策

  1.对产能置换大项目建设应当给予贴息资金支持。依据《指导意见》中“对于已通过市场交易的产能,省人民政府不再安排淘汰落后资金对其补偿,相应产能的淘汰落后补偿资金转为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贴息资金和政府奖励资金,用于扶持重点焦化企业兼并重组、产能置换大项目和化产深加工项目建设”要求,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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