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煤化工发展形成新平台。充分利用省内现有大型化产加工装置,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以核心企业为主体各具特色的化产加工格局:形成以孝义、洪洞千万吨级焦化产业园区为主体的烯烃生产基地;以潞矿为主体的双气头法制合成油产业基地;以路鑫为主体的聚甲醛生产基地;以阳光、太工天成为主体的焦炉气制清洁燃料生产基地;以三维、天脊、侨友为主体的苯精制及精细化工中间体和精细化工产品生产基地;以山焦、三维、宏特为主体的煤焦油精细化工中间体和精细化工原料生产基地;以山焦、宏特为主体的新型碳材料生产基地;以阳光华泰、永东为主体的特种炭黑生产基地。
二、焦化行业兼并重组企业分类标准
(一)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标准
1.200万吨级(产能不低于180万吨,下同)独立常规焦化企业;
2.钢铁企业;
3.有兼并重组焦化企业意向的,兼并后焦化达到200万吨级的煤炭兼并主体企业或煤炭单独保留企业。
(二)单独保留企业标准
1.6米以上(含5.5米捣固)200万吨级以下的独立焦化企业(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鼓励其参与兼并重组);
2.已准入的热回收焦炉企业(鼓励其参与兼并重组);
3.现有的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确需作为民用气源的且位于全省天然气、煤层气供应规划区之外的县级城市区域的已准入气源、热源焦化企业。太原市以外的同区域内气源、热源焦化企业最多保留一户。位于规划区之内的气源、热源焦化企业在天然气未衔接之前暂时保留。
(三)被兼并企业标准
1.200万吨级以下的4.3米已准入独立焦化企业;
2.申报第六批准入,因搬迁等问题还未准入的4.3米焦炉和热回收焦炉企业。
被兼并企业原则上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兼并。
(四)关停企业标准
1.200万吨级以下的4.3米已准入独立焦化企业,都应通过兼并重组达到200万吨级,否则参照《指导意见》中应当关停的同类型企业,列入相应年度关停计划;
2.200万吨级以下的4.3米已准入气源、热源企业,在天然气、煤层气接替后,也要通过兼并重组达到200万吨级,否则参照《指导意见》中应当关停的同类型企业,列入相应年度关停计划;
3.《指导意见》中规定2015年前应当关停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