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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


  (二十一)确保饮用水安全。

  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工程,定期开展水质安全分析,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能力、预警监控体系、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公开饮用水环境质量信息,提高水质达标率,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十二)严格辐射监管。

  加强辐射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完善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立预警和信息发布系统。提高设区市及县级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移动探伤源、伴生放射性矿、工科医射频设备等高危放射源监管,探索废放射源回收再利用,规范废放射源、城市放射废物库的管理。加强广播电视设备、通信设备、天线系统等电磁辐射监管。

  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法律和政策支撑

  (二十三)完善环境责任考核机制。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环境质量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环境保护违纪处分、环境保护科学考评等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选优和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环保“一票否决”。

  (二十四)健全环境管理体制机制。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实行部门联动,统筹解决环境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环境保护监管和治理机制。构建法律、经济、行政综合执法网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十五)拓展环保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应当把环境保护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障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深化“以奖促防”、“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政策实施,强化各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增加环境因素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权重。加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比例。扩大环保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投资者以BOT等模式参与环保投资。建立中小企业污染防治扶持性融资机制。

  (二十六)建立环境责任保险机制。

  增强环境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环境风险预防,降低污染损失。建立健全环境责任保险机制,将重点污染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纳入环境责任保险范围。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制度。

  (二十七)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继续实施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矿山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宏观财税政策和环境经济政策。建立健全重点流域水质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制定补偿办法和措施,用好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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