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
(晋政发〔2012〕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十一五”期间,我省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全面完成,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缓解,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居全国前列,环境压力仍在加大,形势依然严峻。为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污染减排和“绿色生态工程”建设为抓手,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全面推进产业结构转型,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科学转型,环境优先。坚持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树立“绿色、低碳、洁净、循环、健康”发展理念,提高环境保护综合决策能力,推动绿色转型,提升发展质量。
--民生为本,城乡共建。坚持城乡统筹,推进城乡环境同治、环境设施同建、环境权益同享,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群众合法公平的环境权益。
--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突出分类指导、分区控制,集中力量解决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多措并举,全程防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实施污染源头控制,强化生产、流通、消费等全过程环境监管,切实保障环境安全。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4+2” 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烟尘、工业粉尘)排放总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完成或者超额完成国家及省下达的约束性指标,“绿色生态工程”全部实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安全得到保障,城乡环境均衡发展,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形成较为完善的环境公共服务体系、健全高效的环境监管体系、全防全控的污染防范体系、保障有力的环境政策支撑体系和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初步实现生态文明、环境优美、和谐宜居的城乡生态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