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川府函[2012]95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成果的请示》(广安府〔2012〕7号)收悉。经审查,原则同意你市修订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要本着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批。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附件:1.广安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广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

  3.广安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广安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5.广安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1:广安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单位:元/亩/年

序号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元)

广安区

岳池县

邻水县

武胜县

华蓥市

1

大春

年产值的60%

年产值的60%

年产值的60%

年产值的60%

年产值的60%

2

小春(旱地)

年产值的40%

年产值的40%

年产值的40%

年产值的40%

年产值的40%

3

其他作物

 

 

 

 

 



  附件2:广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

序号

项 目

标 准(元/平方米)

广安区

岳池县

邻水县

武胜县

华蓥市

1

砖混结构

750

750

750

750

750

2

砖木结构

550

550

550

550

550

3

土木、木结构

400

400

400

400

400

4

简易结构

150

150

150

150

150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