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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意见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和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排放规定的营运“黄标车”实施淘汰。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对没有取得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车辆上路行驶的查处。
  (三)负责按照环保部对机动车氮氧化物污染减排核查核算要求,向市环保局提供全市和各县区机动车保有数量、当年新注册机动车等相关统计数据。
  七、市农业局
  (一)牵头负责农业畜禽养殖业、种植业污染物减排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制订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负责组织推广集中养殖、集中治污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小区建设。到2015年,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60%。
  (三)负责组织开展农业面源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化肥、农药使用。
  (四)会同市环保局开展农业源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向市环保局提交有关统计数据。
  八、市财政局
  (一)负责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财政政策。
  (二)负责安排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相关专项资金。
  (三)筹措资金支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四)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加大对重点污染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
  九、市商务局
  (一)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车用汽(柴)油标准实施进程,推进全市成品油品经营企业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二)加强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的管理,积极推进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以清洁环境、安全生产、节约资源、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为重点的升级改造。
  十、市交通运输局
  (一)负责推进大型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和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中“黄标车”的淘汰工作,对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营运证。
  (二)负责加快构建快速便捷绿色的交通运输系统,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节能环保客货运输车辆,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清洁能源改造。
  十一、市监察局
  负责开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行政监察,会同市环保局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污染减排工作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追究责任。
  十二、市物价局
  (一)负责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价格政策(包括燃煤电厂脱硝电价政策、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
  (二)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有偿使用价格标准并实施监管。
  (三)负责开展脱硫脱硝电价执行情况检查,对脱硫、脱硝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燃煤发电机组依法扣减脱硫脱硝加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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