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二十九)多渠道筹措资金。污染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各县区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各县区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
八、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三十)加强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大力表扬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
(三十一)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方面节能减排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各部门污染减排工作职责
一、市环保局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环保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牵头做好全市污染减排工作。
(二)编制污染减排规划与计划,提出全市排污总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相关对策建议,组织、指导各县区开展污染减排工作。
(三)牵头分解落实污染减排任务,考核各县区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市级有关部门开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绩效。
(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污染减排考核、统计、监测体系。
(五)会同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完善环境保护税费政策,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六)负责检查、督促各县区各部门落实排污总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情况。
(七)负责推进重点行业烟气脱硫脱硝及除尘提效改造、废水深度治理,组织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八)负责对各县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数据的技术核查,建立污染减排相关基础档案。
(九)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业务培训和交流。
(十)负责提交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年度工作报告和预测分析报告。定期编制主要污染物减排形势分析和工作报告。
二、市发展改革委
(一)负责污染减排综合协调工作,将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重点污染减排工程建设优先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