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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意见

  (二十一)严格试生产监管。新改扩建项目在投入试生产前必须完成脱硫、脱硝或除尘等环保设施建设,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措施。对于环保设施未建成或不具备运行条件,总量置换措施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不予同意投入试生产,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对于未经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
  (二十二)加强自动监控。将氮氧化物、氨氮、烟尘、工业粉尘4项约束性指标纳入自动监控范围。重点燃煤电厂全部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自动监控。完善总量监控系统,加强数据有效性审核,定期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严重企业名单。加强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城镇污水处理厂、钢铁烧结烟气脱硫、监控,积极推进环保物联网建设,提高环境监管信息化水平。完善燃煤电厂和钢铁烧结机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污染减排设施DCS控制系统,详细记录设施运行过程相关设备及仪表参数,并按规定保存1年。主要设备运行参数与污染物排放数据要同步上传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县区,暂缓审批该城市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二十三)严格排污许可管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中心的环境管理机制,把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必备要件,成为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环保凭证,任何单位不得无证或超证排污。结合“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总量指标分配方法,充分发挥总量控制的引导作用,促进现有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和污染防治措施。组织对企业持证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查处不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或不按规定进行排污许可证年检的违法行为。
  七、强化保障,建立健全污染减排长效机制
  (二十四)加强污染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到2015年,争取县级以上环境监管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推进县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自动监控系统网络。加快环境统计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污染减排统计制度。
  (二十五)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贷款抵押,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
  (二十六)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加大预算内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推进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污染减排项目。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污染减排的投入。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
  (二十七)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污染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污染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污染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把节能减排授信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评级的重要内容,将评价结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分支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落实到位的,予以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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