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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意见

  三、明确目标,切实做好污染减排任务分解落实
  (六)主要目标。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4.05万吨、0.45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4.53万吨、0.52万吨分别削减10.6%(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2%)、13.46%(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4.41%);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4.21万吨、12.97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5.6万吨、15.53万吨分别减少8.9%、16.5%;烟尘和工业粉尘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28万吨、1.9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5.65万吨、2.07万吨分别减少6.5%、8%。
  (七)合理分解污染减排指标。各县区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减排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污染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重点排污单位,明确“十二五”重点污染减排任务和领域,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制订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计划,合理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和污染减排任务,既要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又要避免前松后紧。各县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于2012年3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年度实施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环保局。
  四、源头控制,推进绿色转型跨越发展
  (八)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将循环经济作为产业发展的准入标准。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省为契机,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循环经济发展;加快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鼓励产业废物循环利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垃圾分类回收制度,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开发应用源头减量、循环利用、再制造、零排放和产业链接技术,将循环经济资源化、再循环、再利用原则贯穿到产业发展的全过程,作为产业发展的标准和准入门槛,全面推进传统产业向循环化发展,构建具有山西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体系。
  (九)积极推进规划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在编制过程中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未按规定编写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对工业园区、开发区和产业聚集区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强化规划(区域)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推动形成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产业布局和国土空间开发格局,避免加重或出现新的布局性和结构性环境问题。
  (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选址必须兼顾主体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并按照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要求优化生产力布局,严格恪守生态功能底线、环境敏感区底线、产业布局底线,支持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对年度污染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污染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环评审批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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