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继续保持在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保持在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8.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政策,提高基金给付水平;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政策,全面推开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9.提高管理水平。继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即时结算办法,完善医保转移结算政策,推进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卫生局配合)
10.加强基本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合理使用医保资金。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基本实现基金当年收支平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卫生局配合)
11.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收支管理,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增强医保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探索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防止统筹基金透支。(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12.完善支付方式改革。推进完善按病种(病组)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付费等,增强医保对医药费用增长的约束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13.促进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引导群众小病到基层,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14.进一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加大救助资金投入,实现城乡贫困群体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降低起付线,提高救助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救助比例提高到50%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配合)
15.加快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要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慈善的协同作用,逐步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问题。(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金融办、卫生局负责)
三、进一步巩固扩大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
16.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各级财政要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配合)
17.进一步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改革,加强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监管,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市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