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地制宜,用好政策。绿色生态工程涉及面广,各县区要因地制宜,用好用足现有的优惠鼓励政策,对绿色生态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根据本地实际,完善有利于绿色生态工程的环境经济政策。深入落实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落实清洁生产企业、循环经济企业、节能环保型企业绿色信贷措施;落实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及使用企业税收优惠与信贷扶持政策;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3、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制度。以国家二氧化硫排污交易试点省为契机,加快推行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并逐步拓展排污交易范围,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烟尘、工业粉尘等6项污染物指标实施全覆盖交易,实现总量控制前提下的环境资源合理调配。“十二五”期间,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需新增排污量一律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
4、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落实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政策,完善我市流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建立流域上下游地区生态保护共建共享机制,实行市级断面水环境共保共治,以经济手段促进水质改善。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试点。
5、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深化煤炭工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机制,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评估和绩效考核制度及指标体系,全面推行资源开发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切实构筑起“事前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置”的三大生态防线,全面提升全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整体水平,推进矿区生态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
(三)严格执法,强化监管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选址、布局不合理的项目,对饮用水源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排污总量已超过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地区的新增污染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金融机构不予贷款,相关部门不得发放规划、施工、生产等许可证,项目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三同时”措施不落实的,一律不得投入试生产;对违规在建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停止发放并追回已发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并采取停水、停电等断然措施。
2、进一步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对未按规定期限关停、取缔、淘汰的企业或设备,有关部门要采取停电、停水、停气、停运、停贷,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新增用地,不予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措施,依法予以强制关停、淘汰,并加强后督查,防止已关停企业或设施的死灰复燃。
3、强化持证排污。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审批制度,任何新建、改建入河排污口要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的县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对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4、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末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
严格实施水功能区评价和达标考核制度以及水域纳污能力限排制度。
5、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绿色生态工程实施区域内市、县(区)环境监测站要在其原有能力建设、仪器装备水平基础上,根据监测工作需要,按照填平补齐原则,配齐基本监测设备、监测人员及业务用房,保障能力建设经费,以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实现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有条件的地表水河流建设水质自动站,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实现自动监测并与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联网共享数据。
加强农业部门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高农村土壤污染、基本农田环境质量和农作物农药残留污染等方面的监测水平。同时,在每个县(区)建设一个农村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加大重点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监测监管力度,在各重点旅游景区建设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实行环境空气质量动态监测和日报制度;在市界、县界断面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装置,完善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监测机制,实现跨界断面水质全天候监测监控;市区按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设立城市道路噪声自动监测点,设置环境质量电子公示牌;在重点旅游景区和国考省界断面设立环境管理站,由市级环保部门派驻专职环境管理人员,强化对重点景区和主要河流出省断面生态环境质量的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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