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铁合金、电石、碳素、金属镁行业:“十二五”期间,现有企业全部采用袋式等高效除尘技术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净化、回收粉尘。
造纸、医药、食品酿造、橡胶、制革等涉水行业:“十二五”期间,现有企业全部实施污水深度处理,达到回用标准,并逐步回用于厂区生产及生活系统,力争实现“零排放”。化工、制药、印刷、家具(玩具)制造、制鞋、涂料、塑料、橡胶、制革等企业完成有机废气治理工作。
2、积极推进工业园区化建设。充分利用工业园区优化生产要素配置的能力,新建工业项目向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聚集,鼓励现有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生产、集中配置资源、集中治污。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全部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厂(站),实现园区内工业废水的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能源的循环和梯级利用。
3、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强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按照当地环境容量总量,对超总量地区实行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新增排污总量与削减排污总量双减量置换;对重污染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实行新增生产总量与排污总量“双置换”、“双控制”,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
4、严格环境准入,推动技术进步。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将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作为产业发展的准入标准,推动产业向环境友好型转化。加大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与发展力度,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对现有产业布局和企业布局进行调整,对不符合循环经济的产业项目实施“清洁改造”和“增环补链”,实现生产的清洁化和资源的循环化。对新改扩建项目要按照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标准进行审批与建设,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均须采取先进的、环境友好的生产工艺和最严格的治污以及资源循环利用措施,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
5、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着力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污染严重、能源资源消耗量大的落后产能,审批核准新改扩建项目要求关停的产能必须按期淘汰,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资源能源消耗。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淘汰落后产能,如期完成国家或省政府下达的小火电机组、炼铁高炉、转炉、电炉及烧结、连铸、轧钢等系统、水泥机械化立窑、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生产线、水泥磨机等落后产能的淘汰任务。
6、加强能源需求管理,实施“工业企业节能行动计划”,通过节能降耗,从生产源头实现污染减排。大力推广节能型生产工艺和技术,对高耗能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使焦化行业炼焦工序能耗达到150千克标准煤以下,常规焦炉耗新水量低于2.5吨/吨焦炭,同步建设热能回收利用装置;火电行业发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耗水指标小于0.18立方米/秒百万千瓦;钢铁行业吨钢综合能耗控制在600千克标准煤以下,吨钢耗新水低于4吨;水泥行业熟料烧成热耗小于105千克标煤/吨熟料,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0千瓦时/吨水泥;煤化工行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小于 2.8吨标煤,新型煤化工装置能耗水平和“三废”排放达到国家和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大力实施“净空工程”
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集中治理燃煤污染、机动车排气污染和加油站油气污染、城中村大气污染、城市扬尘污染,大力普及使用清洁能源,推动城镇大气环境质量的全面改善。
1、深化建成区烟尘控制工作,在现有烟尘控制区的基础上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除集中供热锅炉和热电厂燃煤发电机组外,禁止原煤散烧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2、推进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供热管网建设,到2015年,全市实现县县建成集中供热工程。
加大集中供热锅炉烟气高效脱硫、脱硝及除尘工作力度。在市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效率低、污染重的燃煤小锅炉,尽快拆除已建燃煤小锅炉。
有条件的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景点应实施集中供热,其他风景名胜区和景区景点应使用高效节能环保锅炉,安装高效脱硫除尘设施,并达到国家锅炉污染物排放一类区标准。
3、加大煤制天然气、过境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焦炉煤气等清洁能源推广力度,扩大使用范围,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对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景点及旅游集散地区域内的经营性茶浴炉、营业性炉灶和产热量0.7MW以下的锅炉等设施实施清洁能源和洁净能源改造。到2015年底,重点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指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下同)范围内的燃煤设施改造率力争达到100%;其他旅游区域力争达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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