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农业局关于下达2010年动物疫病监测和畜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二)集中监测计划任务

  1、各区、县(市)必须在4月份和10月份分别组织一次高致病性禽流感、猪口蹄疫、猪瘟、新城疫和牛、羊口蹄疫的集中监测工作,并于5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将采集的泄殖腔和咽喉拭子、鼻拭子和野鸟粪便、猪淋巴结和畜禽血清等样品运送至杭州市畜牧兽医局(集中监测采样数量和任务分解详见附表3)。家禽采样时,应尽量覆盖所有禽种,除采集血样外,还应采集同一禽只的泄殖腔拭子和咽喉拭子;采集猪血样检测禽流感抗体时还需同时采集猪鼻拭子。屠宰场采集猪血清样品时,应同时采集对应淋巴结样品,并详细记录产地和来源,便于溯源分析。

  2、各区、县(市)在6月底前对辖区内所有乳用牛(包括奶水牛)组织开展一次结核病集中监测,并对所有乳用牛及种牛、种羊开展一次家畜布鲁氏菌病集中监测;结核病、布病监测阳性牛群全年要进行3次以上监测。

  3、血吸虫病历史疫区县(市、区)在4-5月份和7-8月份各开展一次家畜血吸虫病监测,检测重点为近两年来查到钉螺自然村和同地放牧的牛,从外省疫区购入的牛,牛市场所在村及毗邻村和水系下游村的耕牛,监测量不得低于《浙江省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一五”计划》规定数量。

  4.猪甲型H1N1流感检测任务:余杭区、萧山区各选择1个种猪场、1个商品代饲养场、1个屠宰场作为猪甲型H1N1流感固定监测点,在2、3月和10、11.12月,每月对固定点采集鼻咽拭子或组织样品15份,每月20日前将采集样品送省疫控中心。各地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5、各区、县(市)在开展犬、猫狂犬病免疫工作一个月后组织一次免疫抗体集中送检,样本数不少于20份。

  6.牛、羊病原样本采集:余杭区畜牧兽医局负责采集50个羊脑,9月30日前送省疫控中心进行疯牛病和痒病监测,同时做好相关流行病学调查。5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分别采集1个交易市场15份羊血清和对应的15份O-P液,送省疫控中心。

  7、杭州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辖区内的动物疫病抗体飞行监测和对比监测任务。飞行监测每4个月开展1次,每次每县监测2个规模猪场、2个规模禽场、1个村散养生猪和1个村散养家禽;其中规模场采样数不少于10份/场,散养户采样数不少于5份/村。对比监测上、下半年各开展1次,每次从各区、县(市)日常监测留样中挑取猪、禽血样各15份,各地须同时附上样品检测结果。

  五、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检测方法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检测用试剂由市畜牧兽医局统一供应,血吸虫病检测试剂由省农科院供应。

  六、结果分析和报告

  各地要及时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新城疫、猪瘟等4种主要疫病未达到国家规定免疫合格率70%的畜禽养殖场(点),特别是免疫合格率为零的场(点),要迅速调查和分析原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调查和相关处置情况一并写入分析总结报告。

  1、月度监测结果的报告

  各区、县(市)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16日至该月15日的日常报表和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总体监测情况、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以及整改结果等)报市畜牧兽医局,重点县还必须同时报省疫控中心。

  2、集中监测结果的报告

  (1)各区、县(市)应在5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集中监测结果及监测工作总结报市畜牧兽医局。

  (2)各区、县(市)应在9月底前将家畜布病、牛结核病、血吸虫病、狂犬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集中监测结果及监测工作总结报市畜牧兽医局。

  (3)发生高致病禽流感和口蹄疫等疫情的,应在确诊后3天内将流行病学调查表报市畜牧兽医局、省疫控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和流行病学中心。

  (4)余杭区作为我市农业部定点活禽交易市场监控点,必须在每周一下班前将活禽市场监测结果上报省疫控中心。

  七、采、送样注意事项

  1、畜禽采样要求:免疫抗体监测一定要有覆盖性和代表性,数据要真实、科学、有效。禽血样要求每次采集量不少于1ml,猪、牛和羊血样要求每次采集量不少于2ml。

  2、采样时必须详细了解被检畜禽的免疫、疾病史等情况,完整记录监测数据上报明细表中所列全部内容,特别是要完整准确填写畜禽种类、饲养类型、免疫次数、疫苗类型、毒株类型(如Re-4或Re-5或双价禽流感灭活苗)等免疫背景数据。

  3、按照要求,牛羊血清必须同时检测O型、亚洲I型口蹄疫抗体,牛血清还必须同时监测A型抗体;具体监测工作由各区、县(市)自行承担。各地要加强每季度牛羊血清样品的采集,做好实验室检测人员技术培训,确保监测顺利进行。

  4、监测用血清样品在检测工作完成后,立即编号冻存。检测结果和样品号逐一对应,便于开展对比监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监测的泄殖腔拭子和咽喉拭子样品,采样后应在24小时内送省疫控中心;不能送达的,应及时低温冷冻保存,并在15天内送省疫控中心。

  5、各类养殖场点具体采样频次参照《关于建立完善动物疫病监测评估和预警机制的通知》(杭防指办〔2009〕11号)文件执行。另外,疫苗自免场要求每年至少监测1次。

  八、监测工作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要根据监测任务及时制订适合本地实际的实施计划,落实监测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队,落实配套资金,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在3月22日前将监测计划和联系人报市畜牧兽医局。

  2、监测时,要将种畜禽场、交易市场、规模养殖场、中心屠宰场、畜牧小区和园区列为重点监测对象,保证重点场所重点监控和监测数据的可代表性,尤其是2009年监测不合格场点,提高监测频率。对存在疫情隐患地区和疫情复杂区域加大采样量和监测频率;病原学监测要坚持采样的连续性,科学选择与防控薄弱环节相关的市场和飞鸟、水禽聚集地等定期定点采样。

  3、各地在完成监测后,要将监测结果和分析报告及时反馈给养殖户。对于监测中出现的禽流感、口蹄疫、猪瘟等主要疫病免疫合格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严格按照监测评估和预警机制,开展风险预警和调查处置。

  4、市畜牧兽医局要进一步深化飞行监测、留样对比监测机制,每季度组织召开好监测技术研讨会,做好季度监测结果通报和风险预警。

  5、市畜牧兽医局将全面评估市级监控点和区、县(市)级监控点的年度监测量、完成的质量和上报的及时情况,核定下拨监控点工作经费,核拨采样材料,开展年度评奖和指挥部目标考核。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