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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农畜〔2010〕69号)


各区、县(市)农业局:

  为加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疫苗管理,统一供应渠道

  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国家指定企业生产,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分发,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统一疫苗供应渠道,强化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各区、县(市)动物防疫部门要严格按畜禽场(户)的畜禽饲养数,核发相关疫苗,严防多发造成浪费和流入其他地区。各地要适时增加供应强制免疫用疫苗的种类,增加养殖场户选择范围,从根本上杜绝养殖场户从其他渠道购入或领用疫苗。猪口蹄疫合成肽疫苗原则上一律由区、县(市)畜牧兽医局到省疫苗中心采购,养殖户向区、县(市)领购,确需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生物制品的规模养殖场,应当在采购前及时将采购的疫苗品种、时间、数量、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批,同意后方可购买。

  二、规范疫苗使用,严格监督检查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市)要进行疫苗使用的宣传,加强养殖场户监管力度,提高监管频率,对规模养殖场户疫苗使用情况要每季度开展检查,对不按属地管理,到市外违规调入强制免疫用疫苗的场户要加强教育,依法查处倒卖疫苗,非法供苗,只领疫苗不免疫等行为。擅自到外地区领购疫苗的场视作未防疫注射,暂停出具检疫证明和年度畜牧兽医扶持项目申报;在开展全群畜禽紧急免疫和免疫抗体抽样监测时,该场作为重点场所实施监管,现场监管次数一年不得少于4次。待抗体监测合格、整改到位后方可开具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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