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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合并实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合并实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冀政函〔2012〕6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决定合并实施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合并实施后统称为“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统一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四、在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符合领取条件的老年人领取待遇与其子女参保缴费挂钩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原试点县(市、区)中,因此导致未享受基础养老金的符合领取条件的老年人,自合并实施之月起逐月发放基础养老金,之前的基础养老金不再补发。

  五、合并机构和账户。将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合并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并将相应的基金收入户、财政专户、支出户合并,基金财务管理和基金会计核算分别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1〕3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会〔2011〕21号)执行。

  六、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代缴资金省、市、县分担比例,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函〔2011〕196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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