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报名截至日期2012年5月31日,若有需要可另附材料
附件2
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听证评议团组成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听证评议团制度的公平与公正,充分发挥听证评议团的职能作用,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会员,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听证评议团候选人:
(一)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执业操守;
(二)在深圳市内专职从事律师三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热心律师协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四)非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 听证评议团候选人经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按名字笔画顺序录入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听证评议团候选人电脑数据库,同时在律师协会备案并公布。
第四条 听证评议团候选人人数最低不少于五十名;如申请人不足五十名,由纪律部通知律师事务所按照听证评议团候选人条件推荐。
第五条 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对听证评议团候选人可以组织短期培训,听证评议团候选人参加培训或出席听证活动可以按律师业务培训计学分。
第六条 每一个听证案件由五名或七名候选人组成听证评议团,并推举一名候选人主持评议。
决定听证的案件,由纪律部从听证评议团候选人中抽取并确定听证评议团的成员。
第七条 听证评议团成员按以下方式抽取:
(一)按照候选人名单顺序,每次抽取五人或七人,担任听证评议团成员;
(二)全部候选人均担任过一次听证评议团成员后,重新按顺序抽取;
(三)当选定的听证评议团成员具有回避情形时,应当选择下一顺序的候选人。先行回避的候选人则成为下次听证评议团的第一位候选人。
第八条 听证评议团成员确定后,纪律部应当在听证召开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听证评议团成员。
第九条 听证评议团成员接到通知后,确因正当理由无法出席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召开三日前告知纪律部,纪律部应当按照第七条之规定立即补选评议团成员。听证评议团成员的回避,由纪律与惩戒员会主任决定。